100万元,市级(杭州市本级、宁波市本级除外)80万元,县级6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者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依法实施分散采购。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全省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省、市、县(市、区)三级均为400万元。
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查看全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13号
《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和服务类
单项或批量金额4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二)工程类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200万元以上的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100万元以上的,必须招标。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查看全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粤财采购〔2020〕18号
《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各预算单位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如下:
货物、服务类项目省级和武汉市本级为100万元、市州级为60万元、县级为40万元;
工程类项目全省统一为60万元。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省级单项或批量采购达到400万元以上、市县级2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其中武汉市市本级执行省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