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安全生产法》全文发布!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来源:应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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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mo674b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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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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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席习近平6月10日签署了第八十四号、第八十五号、第八十六号、第八十七号、第八十八号、第八十九号、第九十号主席令。
第八十八号主席令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事故罚款最高从原来的2000万升至1亿。
四十一、将第一百一十三条改为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四十二、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六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第三十一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四十条中的“吊装”修改为“吊装、动火、临时用电”。
(二)将第十四条中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三)将第十九条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修改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中的“道路运输单位”修改为“运输单位”,“储存”修改为“储存、装卸”;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储存”修改为“储存、装卸”。
(五)将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中的“锁闭、封堵”修改为“占用、锁闭、封堵”,“出口”修改为“出口、疏散通道”。
(六)将第六十四条中的“监督执法”修改为“行政执法”。
(七)删去第六十八条中的“行政”。
(八)将第八十四条中的“第八十七条”修改为“第九十条”。
(九)删去第九十六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中的“可以”。
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